1.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,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1)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
2)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
3)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口路的频率相适应
4)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
5)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,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。
2.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,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,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%时,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施耐德低压电器流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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